2018年4月18日,“腾讯——清华环境与能源法论坛:环境法学与刑法学的对话”在清华大学明理楼一楼报告厅举行,本次活动是腾讯公益基金会支持的“腾讯——清华环境法学人项目”的一项重要内容,由清华大学环境资源能源法学研究中心主办。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重庆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暨南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河北大学、华南理工大学、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山东大学、北京林业大学、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福州大学等国内高校50多位环境法和刑法领域专家学者及相关研究人员参加了会议。我校专门研究环境刑法的蒋兰香教授参加了论坛,并就自己的研究提出了见解。
“腾讯——清华环境与能源法论坛”开幕式由清华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黎宏教授主持,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申卫星教授、腾讯公益基金会代表张钦坤博士和清华大学法学院双聘教授吕忠梅分别致辞。
开幕式结束后,进行了一天的“环境法学与刑法学的对话”。上午,围绕“环境刑事司法制度与实践”进行对话,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周珂教授担任串讲人,重庆大学法学院焦艳鹏教授担任周珂教授助手,主谈嘉宾为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周加海副主任。周珂教授首先请周加海主任介绍中国环境刑事司法制度,周主任对1997年刑法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单独或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三部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司法解释进行了介绍,使与会者对中国环境司法制度的历史演进、环境刑事司法的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与未来发展趋势有了比较清晰的认识。接下来,周珂教授就环境刑事司法提出了11个问题:1. 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前提是行政违法,环境行政部门的工作和环境刑法有着密不可分的关联,应当从那些方面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良好衔接?2. 在目前的环境刑事司法中,罚金刑偏低,应如何看待?3. 污染环境罪的案发量呈现出一定的地域差异,排除工业化程度和人口密度等社会因素,从环境司法角度,是否存在因司法能力而影响案发量的地域差异?4. 从对大量污染环境罪判决书的研究中,发现相当多数犯罪人对其污染环境行为并没有明确的违法性认知,就目前来看,这对环境污染罪的定罪量刑没有产生实质性影响,如何看待这一问题?5. 刑法第338条设置了两档刑期,但通过对污染环境罪裁判文书的统计分析发现,在每档刑期中法官适用的有期徒刑区间普遍较低,如何看待这一现象?6. 从污染环境罪的统计研究中可以看出,过去五年全国污染环境罪案件缓刑的适用比例约为35.6%,各地区间缓刑适用的比例却存在明显差异,如何看待这样一个现象?7. 按照旧司法解释的规定,一些本来应该按照原来的旧解释统一超标三倍以上入罪的犯罪人,在新司法解释实施后反而出罪了,司法解释调整基于什么样的考虑?8. 新司法解释在污染环境罪入罪方式上增加了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规定,但是生态价值如何测量,最高人民法院有没有考虑到适用的问题?9. 产业集中化是污染环境罪的重要特征,新司法解释突出了对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检测数据的行为的惩治,对于有效预防大气污染犯罪具有重要意义;从犯罪预防角度来说,为了避免严重的环境污染事件发生,还可能在立法或者司法方面有哪些设想?10. 新旧司法解释均对一些特殊土地类型作出了专门性规定,比如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殊用途林等,但比这些土地类型,生态更加脆弱的湿地、草原、海域却并未被提及,这是基于什么考虑?11. 新司法解释在认定“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中增加了“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明确的量化标准具有良好的司法适应性,但如果犯罪人将危险废物非法排放到危险废物处理厂,没有直接排放到环境中去,仅违法造成防治设施运行支出减少,并没有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如何实现罪刑相一致?周加海主任对这些问题一一做了回答。在周加海主任回答问题的过程中,我校蒋兰香教授、重庆大学法学院焦艳鹏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孙万怀教授、北京大学汪劲教授、暨南大学贾学胜教授、北京师范大学黄晓亮教授、河北大学冯军教授、清华大学王明远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曹明德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张忠民教授、清华大学周光权教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邢捷教授、中国人民大学付立庆教授、山东大学侯艳芳教授、北京大学王社坤副教授、清华大学邓海峰副教授、清华大学冯帅博士后研究员、福州大学何群博士从不同的角度,先后发表了各自的看法,并进行了热烈讨论。
下午,围绕“环境刑法基本理论问题”,对话继续进行。清华大学法学院双聘教授、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吕忠梅担任串讲人,主谈嘉宾为教育部长江学者、清华大学法学院张明楷教授。吕忠梅教授首先请张明楷教授介绍自己的环境刑法理论观点。张明楷教授从五个方面阐释了环境刑法的基本理论问题。一是关于刑法观念的转变,从生态环境保护的角度看,刑法观念必须实现从注重实害到注重危险、从重视公害到重视环境、从重视对人生物学意义上的保护到重视对人的尊严的保护、从注重当代人的保护到注重对未来人的保护;二是关于刑法保护法益及所持的伦理立场,赞成生态人类中心主义;三是环境犯罪构造,在解释方法上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行为犯与结果犯,危险犯与实害犯的问题,需要根据不同情形加以确定;四是关于污染环境罪的客观要件,目前存在许多争议,理论上值得深入研究;五是责任形式,主要是故意犯罪的认定和处罚问题。吕忠梅教授对张明楷教授的观点从环境法的角度进行了回应,展示了刑法与环境法的一些表达方式的差异,说明两个学科看起来有许多分歧,但其中一些是因话语系统和表达不同而造成的误解、曲解,实际上并不是分歧;有一些则是因为学科立场、研究方法所带来的必然差异。环境法作为“领域性学科”,包含有各种形式的法律规范,与传统法律既有直接关联,又有突破创新,正因如此,对话交流、相互认同将更加重要。针对张明楷教授提出的环境刑法理论问题,北京大学汪劲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周珂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孙万怀教授、暨南大学贾学胜教授、河北大学冯军教授、北京师范大学黄晓亮教授、重庆大学焦艳鹏教授、山东大学侯艳芳教授、中国社科院石亚淙博士后研究员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最后,吕忠梅教授提出在中国是否有必要在刑法典外,制定行政刑法或者附属刑法问题,张明楷教授做了肯定性回答,并明确指出,作为特别法的环境刑法,应该主要由环境法学者进行研究,刑法学者的研究主体是刑法典。围绕这个问题,我校蒋兰香教授、中国人民大学付立庆教授、北京林业大学杨朝霞副教授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与会人员就此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也对目前排斥在相关立法中设定刑法条款的做法,是否能够维护现行刑法典的权威性、统一性的问题进行了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