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省级哲学社会科学科研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调动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积极性,促进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2〕4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及我省项目资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责任单位通过各种途径申请、竞争性立项或接受委托等获得省级各类财政性资金的研究项目。主要包括:湖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湖南省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项目、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获得的科研项目以及单位承接的由政府及部门使用省级财政性资金委托进行课题研究、规划编制等各类哲学社会科学项目。
项目责任单位承担中央财政设立的哲学社会科学科研项目从其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科研项目资金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由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管理使用并承担相应责任。按照“谁立项、谁监管”原则,由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加强项目审核申报、经费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是项目立项审核、项目资金分配计划和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管理主体,应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健全完善归口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并明确项目资金(除涉密外)应实行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公开,加强项目资金预决算管理。
(二)落实科研诚信管理和联合惩戒机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要求的项目责任单位和科研人员,会同相关部门追究责任,联合惩戒。
(三)简化科研项目验收结题财务管理,在项目实施期末实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五条 项目责任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应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制定和完善本单位财务、资产、绩效评价等内部制度和实施办法,明确本单位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劳务费开支管理、绩效支出分配、结题审计、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和审核流程。
(二)负责指导项目负责人科学合理编制预算,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建立岗位分离、内部约束的风险防控机制,完善项目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三)负责建立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信息公开机制,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决算、项目组人员构成、设备购置、外拨资金、劳务费发放以及间接费用、绩效分配和结余资金使用等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四)负责本单位项目资金监管,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合法合规性、真实性、相关性负责,应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据实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根据实际需要规范调整预算,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真实编列项目资金决算。
(二)承诺提供真实项目信息,包括科研项目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调整、研究团队人员变动、预算调整、资金使用、设备和耗材使用情况等内容,真实反映科研项目研究过程及资金开支情况。认真遵守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项目资金使用
第七条 项目资金由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第八条 直接费用主要包括:
(一)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二)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专家的咨询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社科研究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不得向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支付专家咨询费,其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财政供养人员不得列支除专家咨询费以外的劳务费。
(三)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设备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第九条 间接费用主要包括:项目责任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及日常水、电、气、暖等费用,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基础比例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如下: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4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3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20%。
项目主管部门应对项目成果审核评级,项目可依据结项等级调整间接费用比例,具体如下:
(一)项目以“优秀”等级结项,50万元及以下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6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5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40%。
(二)项目以“良好”等级结项,50万元及以下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5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4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30%。
(三)项目以“合格”等级结项,或以“免于鉴定”方式结项未分等级的,间接费用比例不再提高。
项目在研期间,按项目资助总额核定的基础比例支出间接费用。项目成果审核评级后,依据结项等级核定间接费用比例。
第十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间接费用提取和分配使用,妥善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激励科研人员的关系。项目责任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和相关薪酬标准确定。对于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应当与科研人员在研究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要向承担科研任务较多、成效突出的科研人员倾斜。项目责任单位不得在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从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管理费用和绩效支出。
第三章 预算执行与决算
第十一条 对于预算制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编制项目预算。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提供明细。
在从事基础性、冷门绝学类、公益性研究的独立法人科研机构开展经费包干制试点,并适时扩大试点范围。对于包干制项目,无需编制项目预算。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制定项目资金包干制管理规定。管理规定应包括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各方责任、违规惩戒措施等内容,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穿透后非财政性资金科研项目坚持合同约定和自主规范管理相结合,资金由项目责任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及项目责任单位横向项目资金管理制度管理。
第十二条 预算制项目有以下情况确需调剂预算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责任单位审核通过,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后,进行相关调整。
(一)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调整项目预算总额的。
(二)原项目预算需要增列外拨资金的。
第十三条 预算制项目有以下情况确需调剂预算的,由项目责任单位审批或备案。
(一)调剂设备费预算、外拨资金,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项目责任单位审批。
(二)调剂业务费、劳务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自主安排,并报项目责任单位备案。
(三)项目在研期间,不得调增间接费用预算总额,项目责任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将间接费用调剂用于直接费用。结项后,依据项目等级确定间接费用比例,经项目责任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从项目资金中调剂安排间接费用。
项目责任单位应当根据科研项目的实际需求及时办理调剂手续。
包干制项目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开支范围列支,项目资金不设置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比例,无需履行预算调剂程序。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需要转拨合作(外协)单位的,应在预算中单独列示,并对合作(外协)单位资质、承担的研究任务、外拨资金额度等进行详细说明。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间接费用外拨金额,由项目责任单位和合作(外协)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责任单位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列支。
为完成科研项目任务目标,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按业务类别单独管理,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严禁以对外学术交流合作为名实施变相公款旅游等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六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国家有关资金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支出,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出。
项目资金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所有项目资金使用涉及税费的,须按国家相关规定开具票据,计算缴纳相关税费。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当据实编报项目决算,并附财务部门审核确认的项目资金收支明细账,与项目结项材料一并报送项目主管部门。
有外拨资金的项目,外拨资金决算经合作(外协)单位财务、审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按规定提交给项目责任单位汇总编制项目资金决算。
第十八条 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项目责任单位统筹结余资金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
第十九条 对未能按计划执行或需要变更的项目,项目责任单位应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并退回或调整项目资金。
对于因故被终止执行或被撤销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退回结余资金、退回结余资金和绩效支出、退回已拨资金处理。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属于中央、省级财政拨款项目资金应按预算级次退回至财政部门。所退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统筹用于资助项目研究。
项目责任单位发生变更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申请将经费转入新项目责任单位,原项目责任单位应当配合项目负责人及时转拨项目资金。
第二十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创新服务方式,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确保每个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经费报销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可由项目责任单位视情况通过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统筹解决。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全面加强项目绩效管理。项目主管部门要根据相关规定对拟新增项目和延续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申报预算的必要条件。项目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应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分别在申报预算和申请资金时一并填列绩效目标,注重科研经费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以及效果性等,推动完善目标导向的绩效考核管理体系;项目实施中申请调整预算的,应一并报送调整后的绩效目标。在实施期内,项目主管部门应结合项目检查等方式,做好项目绩效运行监控,注重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可持续性。实施期后,项目责任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分别开展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财政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评价结果作为后续支持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依规管理使用项目资金,严禁以下行为:
(一)虚假编报项目预算。
(二)不按规定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列支与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四)不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转拨项目资金。
(五)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虚报冒领项目资金。
(六)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七)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八)在项目资金中以任何方式列支应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九)通过向配偶、子女、亲属、其他未实质性参与科研项目的同事及其他人员发放劳务费、绩效等方式违规套取项目资金。
(十)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项目负责人使用项目资金情况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金管理建立承诺机制。项目责任单位应当承诺依法履行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责。项目负责人应当承诺提供真实的项目信息,并认真遵守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违反承诺导致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将项目责任单位信用核查纳入省级信用核查校验清单,项目责任单位和科研人员存在严重失信记录的,不得承担项目研究。对项目责任单位和科研人员在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应由相关监管部门予以处罚,对违法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对项目责任单位和科研人员承诺履约情况记入相关主体诚信档案。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项目资金分配使用、审核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项目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在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市州财政部门要参照本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完善本地区哲学社会科学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各项目责任单位要依据本办法修订完善内部相关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