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各部门、单位,各项目负责人: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和《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湘教通〔2014〕460号)等文件规定,现将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始预算调整
(一)、调整内涵
1、本通知提及预算调整是指项目原始预算变更,不含临时调整预算(原始预算不变的)。
2、本通知涉及预算调整的项目都是指我校作为牵头单位主持的纵向科研项目,我校作为协作单位承担的项目预算调整审批权限归项目承担单位。
(二)、调整范围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客观原因需要调整的纵向科研项目(项目主管部门规定不能调整的除外)。
(三)、调整科目
1、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第(十六)条:规范直接费用支出管理。科学界定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支出范围,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支出科目和标准原则上应保持一致。调整劳务费开支范围,将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进一步下放预算调整审批权限,同时严格控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项目实施中发生的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
即所有纵向科研项目可以根据项目实施实际情况在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项目主管部门有规定的除外
2、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等科技部下达的科研项目除了可按第(一)条调整外,还可以根据项目实施实际需要进行以下调整:
课题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课题组和课题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课题承担单位审批,科技部或相关主管部门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课题其他方面支出。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3、948项目除了可以按第(一)条调整外,还可根据项目实施实际情况将部分结余经费调整到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
(四)、调整程序:
1、项目组提出申请,申请材料格式见附件1,课题组将签字后的申请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电子文档命名: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项目类别)交到学院科研秘书;学院科研秘书汇总初审后交到科技处,科技处会同财务处、校办等部门下发预算调整文(函)。
2、项目负责人到财务处领取转账通知书并按下发的预算调整文件填写转账通知书,经科技处分管领导签字后到财务处办理调账手续。
(五)、要求及注意事项:
1、预算调整要体现必要性、科学性,不受理为了方便报账而提出的调整申请,不受理明显不科学、不合理的调整申请;
2、不受理已过项目执行期的调整申请(申请延期结题的项目除外);不受理刚立项项目的调整申请;
3、每个项目在执行期内只能调整一次;
4、调整额度一般精确到千元。
(六)、受理时间:
根据中央、湖南省和学校关于减少会议次数和发文数量相关通知要求,学校每年只下发两次预算调整文件,时间分别是4月和9月,受理申请时间为每年4月1-10日,9月1-10日。
二、预算内调整:
(一)、调整内涵
指合同任务书原始预算不变,临时需要对预算科目进行调整的纵向科研项目。
(二)调整程序:
1、项目组提出申请,申请材料格式及要求见附件5,课题组将签字后的申请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交到科技处科研项目管理科;
2、项目负责人到财务处领取并填写转账通知书,经科技处分管领导签字后到财务
附件:
1、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申请报告
2、《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
3、《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
4、《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湘教通〔2014〕460号)
5、预算内调整申请材料
科学技术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