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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风建设
学风建设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发布人: 发表时间:2018-10-30 点击次数: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诚信,规范学术行为,倡导严谨务实的学风,促进我校学术研究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及《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教职员工、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在籍在校学生。访问学者、聘用人员和进修教师以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名义开展的学术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 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三) 预防、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

第四条  年度新进教职工培训中应开设专题,就学术诚信、学术规范和严谨务实学风的养成进行专门培训。

第五条 教师应对其指导的学生进行相应的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研究生院和教务处应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第六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应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第七条  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结合学科特点,对非涉密的科研立项项目、学术成果的基本信息应在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网页进行公示。

第八条  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应当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的学术诚信档案。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与招聘、评优奖励、学位论文送审和答辩中进行学术诚信考核。

第九条  建立健全科研档案管理制度。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应按时向档案馆移交各项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三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作为学校调查与认定学术不端行为的专门机构。

第十一条  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具备以下职责:

(一)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投诉,讨论并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

(二)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相关学科专家、纪检监察人员组成调查组,组织针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调查组由不少于3人的单数组成,其中同行专家不少于2人。被调查的学术不端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协助调查;

(三)根据调查组的意见或建议,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四)指导、组织各种形式的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教育;

(五)行使其他与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有关的职责和权力。

第十二条 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委员为当事人及其与被举报人有亲属关系、直接师生关系或有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时,应主动回避。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的调查和认定过程应严格保密。

第十三条  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分别设置专人负责具体工作。

第四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四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应当受理。

第十五条  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我校师生的学术不端行为,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应主动启动调查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在接到举报、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汇报。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投诉人是否受理。如果受理,应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被举报、被投诉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有权申请相关利害关系人回避。

第十七条  调查组应在初步调查开始后分别向举报人、被举报人,投诉人、被投诉人,证人以及其他知情者了解情况,收集相关证据,在30个工作日内就初步调查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由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告知相关当事人。当事人应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八条  初步调查确认举报内容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或证据不足的,应该结束调查。调查认定举报或投诉为恶意诬告,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举报人、投诉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初步调查认为确实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应在30个工作日内开始正式调查。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应分别向举报人与被举报人、投诉人与被投诉人、证人以及其他知情者了解情况,收集相关证据,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调查结论,并书面告知被举报人。

被举报人有异议的,应在接到调查结论的5个工作日内向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提交异议书。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对异议书中合理意见应予采纳,必要时应进行补充调查。

第二十条  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在受理举报或投诉后,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在15个工作日内,形成处理意见,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

第二十一条  调查可通过查看资料、现场调查、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询问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二十二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二十三条  正式调查结束后,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应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证据材料、被举报人和被投诉人的书面申辩意见等相关调查材料。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应包括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调查依据、调查结论以及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等。

第二十四条  学校或有关部门应在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应当保守秘密,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投诉和被投诉人、证人等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五章 认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

学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或者授权专门委员会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依职权作出处理或建议学校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一稿多投,或将内容无实质性差别的研究成果改头换面作为多项成果发布;

(八)参加各类学术评审或学术活动时违规收受钱物;

(九)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针对本人学术成果的评价而获取学术荣誉或不当得利;

(十)其他严重违反学术准则、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六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应当先由校学术委员会根据认定结论提出处理建议,然后提交学校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教职员工、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和以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聘用人员和进修教师等,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一)批评教育;

(二)通报批评;

(三)撤销学术奖励、荣誉称号,并在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

(四)暂缓专业技术职务晋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或撤销专业技术职务;

(五)取消导师资格;

(六)辞退或解聘;

(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应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一条  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一)批评教育;

(二)通报批评;

(三)暂缓学位论文答辩、取消学位论文答辩资格;

(四)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术不端行为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以及被处理人的过错程度,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过失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影响或有效阻止不良结果发生的。

第三十四条  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以及被处理人的过错程度,给予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举报或提供证据的;

(三)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和投诉人的;

(五)有其他恶劣影响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处理决定书自学校作出决定之日起生效。学校相关部门应将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或无法送达的,自学校公开处理决定之日起满10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第三十六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申诉与复查

第三十七条  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八条  学校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收到申诉后,应当组织专家复议,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复核的决定。决定复核的,校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将另行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复核的,将书面通知申诉人。

第三十九条  申诉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中南林发〔201164号)同时废止。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办公室

201611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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