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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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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产学研结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人: 发表时间:2017-11-28 点击次数:0

湘财教[2016]37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科技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湖南省产学研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我们制定了《湖南省产学研结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产学研结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6年10月25日

湖南省产学研结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湖南省产学研结合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为全面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重要决策部署,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扩大和提升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辐射和带动作用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主要包括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攻关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自主创新重大平台建设项目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坚持“需求导向、市场牵引,集中资源、动态管理,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原则上一个项目支持一次,对重大项目可采取一次预算,分年度拨付。

  第四条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资金管理,参与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及时下达资金,开展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省科技厅主要负责项目管理,会同省财政厅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招标,编制年度项目资金计划,进行绩效管理、项目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全过程公开。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六条 支持范围:

  (一)重点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开展的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强省十二大重点产业领域中关键共性技术,重大核心技术的攻关。

  (二)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优势企业联合高校、科研机构开展重大科技成果转化。

  (三)重点支持优势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地方政府共同出资建设的产学研合作创新平台和产业技术创新联盟。

  (四)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事前资助、后补助、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等支持方式,根据项目特点可采取多种支持方式。

  (一)事前资助主要适用于产业关键共性技术与重大核心技术研发活动相关的费用以及公共创新平台建设等的支出。

  (二)后补助主要适用于项目承担单位先期开展科研活动取得成果,并通过认定或验收后的项目,以及重大创新平台建设与服务等的支出。

  (三)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主要适用于产学研结合重大创新载体或产学研结合形成的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利用银行贷款所发生的部分利息支出。

  第八条 专项资金开支范围为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与研究活动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以及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支出。

  上述支出范围中,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费用标准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对象是本省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十条 每年9月30日前,省科技厅向社会公开征集需求、编制项目申报指南,会同省财政厅发布下一年度项目申报通知。

  第十一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省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近三年未受到行政机关的任何处罚,无不良记录;

  (四)具有良好的科研信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按归口和属地管理原则申报。

  中央在湘单位、省属单位项目由在湘一级单位和省直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申报。

  市州项目经同级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会同财政部门汇总、联合行文推荐申报。

  省直管县(市)项目经同级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会同财政部门汇总、联合行文推荐申报。

  中央在湘单位,省直主管部门,市州、省直管县(市)科技局应对经其审查并推荐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或申报人按项目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确保所申报项目资料真实、合法、完整、有效,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纳入项目库管理,获批立项的项目分批统一出库,3年未立项的项目自动淘汰,严禁库外立项。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对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项目内容是否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申报单位(或申报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绩效目标是否明确具体、申报资料是否符合要求、同一项目是否存在多头或重复申报等。

  第十六条 经审查合格的项目,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组织专家或委托科技服务机构进行评审,对需要现场考察的重大项目,组织现场考察。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年度工作重点、年度资金预算,结合专家评审意见、考察情况等,研究确定拟立项项目和资金分配方案,经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审核后,按要求进行公示。

  第四章 资金下达与拨付

  第十八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按照确定的资金分配方案下达项目专项资金,根据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拨付。省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

  第十九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或相关单位在收到专项资金文件后,应当将资金及时下达到项目承担单位,并按照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求,督促项目承担单位严格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财政科技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做到专款专用。凡涉及到政府采购、招投标、公务卡结算等事项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主席令第68号)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承担单位必须建立规范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同时,必须与有关人员签订技术秘密保护协议,防止项目的主要参与人员在科研任务尚未结束前要求调离、辞职,导致该项目所涉及的技术秘密泄漏。项目成果转让,承担单位享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对涉及保密的科技成果,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科学技术部、国家保密局第16号令)进行密级评定或确认,并按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法取得的知识产权, 参照《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国科发政字〔2003〕9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信息按有关要求及时公示和通报。项目的档案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工作应在执行期满半年内完成。如果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预算的,按照《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等相关文件执行,其中项目预算总额调整、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合作单位调整等重大调整事项,应当及时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办理调整审批手续。未通过结题验收以及无故终止实施、撤消变更项目的,课题负责人和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同时不予推荐申报国家计划项目。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采取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合规项目,将视情况采取缓拨、减拨、停拨后续资金,追回拨款,提出中止项目合同建议等措施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省科技厅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牵头组织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安排专项资金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省科技厅对申报单位、科研人员、评审专家、中介机构等项目评审立项环节的参与主体实行信用评价和记录,并按信用等级分类管理。依法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按实际情况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其申报或参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九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与审计。对于虚报、截留、挪用、冒领、侵占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专项资金以及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并追回专项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设置年限为2016年至2018年,到期自动终止;到期后确需延续的,在对专项资金重新进行绩效评估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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